瀏陽市應急管理局 關于進一步明確煙花爆竹經營(批發(fā)) 許可有關要求的通知
各鄉(xiāng)鎮(zhèn)(街道)應急辦,局機關各科、室、大隊、中心,各煙花爆竹經營(批發(fā))單位:
為進一步做好我市煙花爆竹經營(批發(fā))許可證頒發(fā)和管理工作,加強煙花爆竹經營(批發(fā))單位(以下簡稱經營單位)的安全監(jiān)督管理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《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》等法律法規(guī),結合我市實際,現(xiàn)就煙花爆竹(黑火藥、引火線除外)經營(批發(fā))許可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總體工作要求
(一)經營單位總量控制。根據(jù)目前我市煙花爆竹經營(批發(fā))實際情況,經營批發(fā)許可工作嚴格遵循“保障安全、統(tǒng)一規(guī)劃、合理布局、總量控制”的原則。
(二)嚴格經營場所要求。新設立和申請許可延期的經營單位,經營場所應當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和相關法律法規(guī)的要求,不得違反法律、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將住宅改變?yōu)榻洜I性用房,生產、儲存、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,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。主要經營場所應當與《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》登記一致,并匹配其經營范圍。
(三)安全管理專人專職。分管安全負責人、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專人專職,不得在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兼職、掛職。
(四)具備相應儲存能力。經營單位應具備與其產品相適應的倉儲設施。對無自有倉庫,以租賃形式的經營單位,原則上租賃庫房應以棟為單位出租承租,同一棟庫房不得分割出租給多個批發(fā)企業(yè),出租方和承租方應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的要求,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(xié)議、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。
二、許可延期與變更要求
(五)從嚴許可延期。批發(fā)許可證有效期滿后,擬繼續(xù)從事煙花爆竹批發(fā)經營活動的,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原發(fā)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,并依據(jù)《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》第十二條提交相關延期資料。
(六)嚴格變更手續(xù)。批發(fā)單位在批發(fā)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企業(yè)名稱、主要負責人和注冊地址的,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(fā)證機關提出申請辦理變更手續(xù)。變更經營許可范圍、儲存?zhèn)}庫地址或倉儲設施新建、改建、擴建的,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(xù)。
三、其他要求
(七)經營單位注冊地址變更后,原經營場所應當全面清空,不得再從事與煙花爆竹相關的經營活動。
(八)經營單位不得租賃煙花爆竹生產單位倉庫作為本單位倉儲設施。
(九)經營單位出租、出借、轉讓、買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,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并依法撤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。
(十)經營單位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,不得向零售經營者銷售禮花彈等應當由專業(yè)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。
(十一)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,發(fā)證機關不予受理,該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申請。以欺騙、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,應當予以撤銷,該經營單位3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申請。
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此前有關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為準。
瀏陽市應急管理局
2024年1月3日
解讀《關于進一步明確煙花爆竹經營(批發(fā))許可有關要求的通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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